您好,欢迎来到辽宁省干部在线学习网!

文 章首页 >> 
辽宁大学生创业:可享培训 税收 场地多项优惠
来源: 辽沈晚报 发布日期:2018-11-19 00:00:00.0 浏览量:3371

创业·政策

  在创业大潮持续火热的今天,很多朝气蓬勃的年轻人开始了创业的逐梦之旅。为了支持大学生创业,各级政府都出台了许多扶持优惠政策,涉及创业贴息贷款、税收优惠、创业服务与指导等诸多方面。近年来,辽宁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继出台多项旨在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激发青年人的创造力。

  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创新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推进创业教育培训。在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创新类课程,融入专业课程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到2020年,力争实现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生人数不低于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10%。

  为大学生创业创造便利条件。优先支持开展创业创新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创新。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延伸至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

  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成果转换为学分;鼓励高等院校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鼓励学校根据本校和学生实际,制定学分转换和休学创业的扶持政策,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鼓励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参与普通高校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可将投资收益中归属政府部分的50%分配给投资管理团队。发展天使投资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大学生返乡创业计划,制定返乡人员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设立各类返乡创业园,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

毕业3年内从事个体经营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优惠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在《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包括:1.卫生部门收取的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2.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3.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4.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5.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占地费;6.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提供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咨询意见

  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主动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提供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咨询意见,保护知识产权成果,为创业创新提供法律支持。

  大力宣传著作权法,明晰四众平台在著作权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推动版权成果有效运用,切实维护创业创新者权益。建立版权管理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打击侵权盗版行动。加强对专利侵权的调处力度,严格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为创新创业消除后顾之忧。

  办好中国(大连)海外学子创业周、辽宁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活动周等活动。支持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服务机构举办创业沙龙、创业文化周、创业训练营等活动,打造一批具有辽宁特色的创

  设立“辽宁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加强政策宣传,展示创业创新成果,促进创业投资对接和交流互动,为创业创新提供展示平台。

  沈阳大学生创业可获场租全额补贴

  沈阳创业的大学生,若符合条件,2018年可获“场租全额补贴”。

  休学创业大学生、在读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沈初始创业(创业实体成立未满3年),并首次入驻由市人社局、科技局、经信委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辅导基地或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平台,企业运营状况良好,给予“场租全额补贴”。补贴仅可享受一次,不同孵化平台间不可兼得。

  具体补贴标准:

  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对租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年租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场地租赁费给予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所需要件:

  1.《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毕业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休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读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实体纳税申报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创业实体与孵化平台签订的入驻协议和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平台认定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符合场租补贴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每年的6月末前到入驻创业孵化平台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拨付场租补贴资金。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有优惠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延长部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期限至2017年底。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更新税务行政审批目录。简化办税流程、扩大即时办结范围、缩短办税时限、精简办理手续。升级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税收优惠政策提示,实现申报自动计税。借力“互联网+”,加强数据分析应用。

  促进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

  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广泛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培训,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推进实施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强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力。

  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打造线上服务平台,为专利权人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金融服务。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引导并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第三方担保服务,缓解企业短期还贷压力,有效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宣传,组织专项执法行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营造“双创”良好氛围。

  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贯彻落实《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290号),执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简化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等政策。支持企业依托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群注册,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度,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等政策措施。试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方便其办理退出市场登记。

  建立“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对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费用予以优惠和减免。